(2016)内052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与吴宗彬、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吴宗彬,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832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负责人庞海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宗彬,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于秀英,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宗彬、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执***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