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萤鹤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萤鹤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1299号原告:杭州萤鹤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泰极路3号101A、102A、103A、104A。法定代表人:支波,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熠,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工业集中区宇龙东路。法定代表人:汪治兴。原告杭州萤鹤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系一家生产、销售荧光粉的公司,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荧光粉作为生产原料。2016年6月14日,经双方对账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000元,并由被告在原告方出具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但嗣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前述货款,原告催收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000元,并支付利息31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的标准暂算至2016年7月13日,之后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前述标准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求主张,向本院提交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对账单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经对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3000元的事实;2.出货单3份,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供货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及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已放弃前述的质证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为凭,被告理应履行支付义务。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萤鹤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为1066元,由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盛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