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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宁与班福梅、班金学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班福梅,班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1994年5月1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文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李宁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班福梅,女,1997年8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班金学,男,1970年6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班福梅、班金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班福梅、班金学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班福梅、班金学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