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执133号刘涛与李桂萍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李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回族,28岁,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李桂萍,女,汉族,45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00087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海呼和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