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南乐县谷金楼乡东邵郭村民委员会与南乐县谷金楼乡西邵郭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975号原告:南乐县民委员会。地址:南乐县。法定代表人:任占胜,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强,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农民。系原告南乐县民委员会推荐公民。被告:南乐县民委员会。地址:南乐县。法定代表人:邵进朝,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铎,农民。系南乐县民委员会推荐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谷金楼乡东邵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乐县谷金楼乡西邵郭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乐县谷金楼乡西邵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谷金楼乡东邵郭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乐县谷金楼乡东邵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乐县谷金楼乡东邵郭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 俊 伟审 判 员 吴 红 耀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荣 荣书 记 员 张 亚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