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双凤与覃晓辉、钟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凤,覃晓辉,钟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1366号原告:陈双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覃晓辉。被告:钟荣华。原告陈双凤与被告覃晓辉、钟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双凤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凤以被告钟荣华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凤撤回对钟荣华的起诉。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大树人民陪审员 朱任林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杭泽附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