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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叶景楠与叶翠英、李焕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执1589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景楠,李焕清,叶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叶景楠,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李焕清,住从化市。被执行人:叶翠英,住从化市。关于叶景楠与李焕清、叶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焕清、叶翠英应清还76104.48元及利息,受理费20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成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