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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特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应涌潮、蔡幼凡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涌潮,蔡幼凡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601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美蓉,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96号,身份证号330725198310243541,系申请人员工。委托代理人:颜婕,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新区15幢402室,身份证号33078219871013232X,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应涌潮,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佐村镇上林口村32号,身份证号330724197312303412。被申请人:蔡幼凡,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荷花新村3幢201室,身份证号339011197701097729。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应涌潮、蔡幼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