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行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金法、俞水根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法,俞水根,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847号上诉人吴金法,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俞水根,男,193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上诉人吴金法、俞水根因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初2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金法、俞水根上诉称,被诉行政行为已严重影响上诉人,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被诉的江政发[1999]34号《关于撤销常青村建制建立常青居民区的批复》系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向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军斌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