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勇与高建林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高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胡勇。被执行人高建林。申请执行人胡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高建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胡勇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高建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建林现在外省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30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高建林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勇53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宪增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