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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郭梅与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梅,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6666号原告:郭梅,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程凤,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原告郭梅与被告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程凤返还郭梅借款3万元;2.程凤向郭梅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2日,郭梅以现金形式向程凤出借3万元,同日程凤向郭梅出具借条,随后郭梅多次向程凤催要,程凤至今未还款,故郭梅提起本案之诉。被告程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2日,程凤向郭梅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并未载明还款日期,亦未约定利息及违约金。本院认为,程凤向郭梅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郭梅向程凤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郭梅有权随时要求程凤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郭梅要求程凤返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及违约金,故对于郭梅要求程凤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梅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成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程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