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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贵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245号起诉人刘贵启,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莱福街**号。2016年9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贵启以金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局为第三人的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2016)第17号告知书;2,判令被告依法审查撤销“市长信箱”编号LM20160810265来信答复(简称265答复)、740来信答复(简称740答复);3,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开庭审理。本院认为,涉案来信答复系针对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而起诉材料中起诉人所称的申请公开内容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起诉人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有多起,后诉至法院的,均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本案被诉的告知书及来信答复仅为告知起诉人请求的内容为信访,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贵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