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01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伯南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伯南,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1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1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兰欢(系刘某母亲),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刘伯南,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五星村榨村湾。法定代表人于国华。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伯南共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伯南在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尚有50万拆迁补偿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伯南在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3216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阮倩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