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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景振山、齐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振山,齐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振山,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齐敏玉,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振山与被执行人齐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偿还利息20000元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