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华县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华县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华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华县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娟,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县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申请人房屋全部更换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铝塑材质窗户,并承担申请人鉴定费416元、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本院受理后,执行中被执行人华县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于更换行为涉及影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生活,不便逐家入户操作,自愿提出承担相关的更换窗户材料费用及工费(具体详见清单),由各申请人自行更换替代完成。同时被执行人已将涉案的14户申请人的更换费用合计50922元交本院提存,但双方就更换行为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不在执行依据所裁处范围内)尚存争议,一时未达成一致意见,有待进一步通过裁决确认。由于该案本次执行期限已满,而案件暂无法完全执结,2016年5月20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20日申请人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8月28日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被执行人华县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相关的更换窗户材料费用及人工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更换来替代完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华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仲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