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8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芳艳与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芳艳,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8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乔芳艳,女,汉族,1950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毛庄。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乔芳艳与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8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樊育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