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项雪钰与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雪钰,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11民初412号原告:项雪钰,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原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经营场所铜陵市郊区铜南小区**栋*******室,注册号340711600047495。经营者:芮光辉,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郊区。原告项雪钰诉被告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雪钰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祥林、被告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经营者芮光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雪钰诉称:2014年6月,原告被被告聘用在被告处从事酒店服务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4日晚上班时,原告在打扫室内卫生清理垃圾时不慎右脚扭伤,后在铜陵市市立、人民、中医院等医院治疗,造成原告右足距骨撕脱性骨折,原告多次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原告项雪钰与被告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在庭审中辩称:我方本身就和原告有劳动关系,原告不需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时间是2015年1月份到2015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2500元、奖金300元、满勤2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项雪钰经人介绍到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2015年12月14日晚上班时,项雪钰在打扫室内卫生清理垃圾时不慎右脚扭伤。项雪钰受伤后,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经营者芮光辉带项雪钰到铜陵市立医院治疗,项雪钰休息4天后回到被告处上班4天,之后一直未到被告处上班。2016年7月21日,项雪钰向铜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后因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没有被受理。同日,项雪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企业信息查询单、照片、证人书面证言、电话录音资料、(2016)铜郊劳仲不字第5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系经合法登记成立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属合法的用工主体。项雪钰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为被告提供劳动,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尚向项雪钰发放工资。因此,项雪钰与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被告亦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项雪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项雪钰与被告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铜陵市郊区迎梦楼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爱 萍代理审判员 林 辉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官顺(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