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定芳与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芳,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030号原告:张定芳。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张定芳与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所涉事实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定芳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