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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334-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雷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借款1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500元,申请执行费281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为横山县供水公司职工,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林常乐路支行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12月4日裁定冻结了该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林常乐路支行账户中的全部工资(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