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吴锋、莫凡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吴锋,莫凡芳,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负责人王菊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锋。被执行人莫凡芳。被执行人韦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韦斌、吴锋、莫凡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斌、吴锋、莫凡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388.07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莫凡芳所有的位于柳州市******的房产(房产共有人:余国章),该房产设有一宗抵押,本案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慰 宰审 判 长 韦 慰 宰审 判 员 钟光城审判员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 献 � � 楼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覃 晓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