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1054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靖东,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经私下调解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总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党瑜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