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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1054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靖东,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经私下调解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总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党瑜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