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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邵继超申请执行刘泽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继超,刘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邵继超,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1211990********。被执行人刘泽民,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号*单元***号,身份证号码2301031986********。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邵继超申请执行刘泽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哈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刘泽民应支付申请人邵继超案款5.6万元,承担执行费746.88元。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刘泽民的财产进行调查期间,被执行人刘泽民表示同意给付全部执行款。2016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愿意实际履行,被执行人刘泽民缴纳执行费746.88元。申请执行人邵继超申请法院撤销执行。综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案件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哈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守春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代理审判员  尤继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