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桂军与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军,田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民初2790号原告:吴桂军,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赵为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伟,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吴桂军诉被告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桂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为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桂军诉称:吴桂军自2013年起向田伟供应麻油。截止到2015年6月12日,双方经结算,田伟尚欠吴桂军货款39810元,田伟向吴桂军出具欠条一张。后田伟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致吴桂军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一、田伟立即支付吴桂军货款3981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二、田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田伟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桂军诉讼主体资格;二、马鞍山市光源油脂有限公司证明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吴桂军长期从事麻油销售业务,且吴桂军曾委托公司运输三次麻油给田伟;三、欠条原件一份,证明田伟尚欠吴桂军货款39810元;四、物流托运单原件三张、含山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证明原件一份,证明除欠条所对应的三笔业务之外,吴桂军与田伟之间又发生三笔业务,但均是田伟先付款吴桂军后发货。被告田伟未质证,亦未举证。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根据庭审及认证的证据,可查明以下事实:吴桂军自2013年起向田伟供应麻油。截止到2015年6月12日,经双方结算,田伟向吴桂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田伟尚欠吴桂军货款39810元未付。后田伟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致吴桂军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吴桂军与田伟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田伟拖延给付货款显属违约,吴桂军起诉田伟给付所拖欠的货款39810元,本院予以支持;吴桂军诉请要求田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结算次日,即2015年6月13日起算。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桂军货款398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3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田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花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左小娟附:本判决所依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五、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六、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