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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陈建祥与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陈建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号大院**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金德,主任。委托代理人:侯穗,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程碧良,该单位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祥,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铫祥,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促进中心)、陈建祥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再审称:1、造成陈建祥提前退休责任不在我方,省社保局经审核认定陈建祥于2002年7月开始退休,且陈建祥于2002年10月领取了退休金。2、省人社厅修改陈建祥的出生时间,我方没有收到相关文件资料,说明与我方无关。3、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2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陈建祥退休时间的修正,本院予以采信。”这里应为省人社厅对陈建祥退休时间修正。4、省社保局认定的退休时间有误,责任不应由我方来承担。判令支付补偿是错误的。5、二审判决对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期间陈建祥的社保缴费问题没有解决,也是疏忽。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陈建祥申请再审称,错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是生产力促进中心,陈建祥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支付工资数额应当按照陈建祥2002年8月之前每月2600元的实际工资计算。二审法院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应付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广东省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两个月,申办手续。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当支付的工资数额应当自2002年8月1日起计。针对陈建祥的再审申请,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意见称,我方是严格按照省社保局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并且得到省社保局的同意和接纳,不存在过错。省人社厅作为省社保局的主管部门,调整了省社保局认定的身份证年龄,而出现陈建祥的待遇问题,应由省社保局承担,不存在我方与陈建祥的劳动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申请再审的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审判令生产力促进中心支付陈建祥2002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工资696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陈建祥职工档案中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信息。二审判决认为,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本单位职工档案中上述不同信息进行核实。在生产力促进中心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陈建祥退休时间最后被修改,二审判决认为生产力促进中心负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妥。没有证据证明,省社保局在已知陈建祥存在多个出生时间信息的情况下,仍确定陈建祥在2002年10月退休。因此,生产力促进中心主张系省社保局审核错误的责任,其不应承担相应工资的支付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建祥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并未实际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劳动,陈建祥主张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其被提前退休存在过错,故应当按照2002年8月之前每月2600元实发工资标准计算的主张,与按劳分配的原则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仅是规定提前2个月申报,并没有规定申报期间,劳动者视为已经退休。陈建祥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0月期间,生产力促进中心不让其上班。故,陈建祥主张应从2002年8月1日起,计算应付的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支付陈建祥工资总额6960元,并无不当。陈建祥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社保缴费问题,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双方对此没有提出上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二审判决对此问题不处理存在疏忽,理据不足。判决书表述存在笔误,并非再审申请理由。综上,生产力促进中心、陈建祥的再审申请,理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陈建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洪望强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翠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