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春涛、孙艳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春涛,孙艳鑫,刘海棠,褚刘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020号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法定代表人:崔香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明、王灿(实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涛,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孙艳鑫,女,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刘海棠,女,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武陟县。被告:褚刘琳,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涛、孙艳鑫、刘海棠、褚刘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春涛、孙艳鑫、褚刘琳均表示其未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签字、按手印,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系伪造。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涉嫌伪造,需等待另一案件的鉴定结果,因鉴定时间较长,本案中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敏齐第页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