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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7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建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建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建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7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小南路银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503515-X。法定代表人:李岐,行长。被执行人:陈建通,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建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通名下交通银行128982017333000001513342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已由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5日),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1586.1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7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