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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新佳佳美容护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佳佳美容护肤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金南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佳佳美容护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唐春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金南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经营者:安锋。上诉人上海新佳佳美容护肤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新佳佳美容护肤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本案经销合同记载及加盖印鉴的主体为“金色华联超市金南街店”而非“上海市金山区金南食品店”,经销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适用本案为由,驳回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系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货物买卖债务,系争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故上诉人上海新佳佳美容护肤有限公司作为买卖合同主要特征义务履行一方,其所在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现上诉人上海新佳佳美容护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管辖有所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13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