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邵某某诉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814号原告原告邵某某。被告被告宗某某。本院在审理邵某某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刘 晔人民陪审员 崔维信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