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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姚明娟与徐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娟,徐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姚明娟,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申请执行人徐占海,男,47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占海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占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67420451320134683的账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300000元,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