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汉齐海惠普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尚梦文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齐海惠普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尚梦文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308号原告:武汉齐海惠普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53幢世纪中心2402室。负责人:刘辉。被告:尚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齐海惠普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尚梦文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