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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余光荣与周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2531号原告余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农村居民。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9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