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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邢连君与李申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邢连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申宝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被执行人张晓利、周道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申宝将欠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9,733.33元、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1,067.5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申请执行费667.00元交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