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杏叶与朱鹤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杏叶,朱鹤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338号原告徐杏叶,女,生于1970年7月14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朱鹤立,男,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杏叶诉被告朱鹤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杏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