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福生与马雁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生,马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孙福生,男,汉族,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马雁飞,地址敖汉旗。孙福生与马雁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内0430民初7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雁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福生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雁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福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雁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福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