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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福生与马雁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生,马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孙福生,男,汉族,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马雁飞,地址敖汉旗。孙福生与马雁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内0430民初7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雁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福生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雁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福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雁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福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