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丽霞与李馨泉、孙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霞,李馨泉,孙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2042号原告:高丽霞,家务。被告:李馨泉,现住乾安县,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孙喆,现住乾安县,系系个体工商户。原告高丽霞与被告李馨泉、孙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丽霞,被告李馨泉、孙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馨泉给付我借款人民币82万元,被告孙喆承担连带责任。事实理由是:被告李馨泉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24日、2016年7月5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82万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三枚。被告孙喆为此款担保。经我多次催要无果呈讼。被告李馨泉承认原告高丽霞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孙喆承认2014年12月19日与被告李馨泉共同出具借据20万元承担给付义务。2015年1月24日借据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馨泉承认原告高丽霞在本案中的事实,故对原告高丽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孙喆关于原告主张的抗辩成立,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若干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馨泉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高丽霞欠款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李馨泉、孙喆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高丽霞欠款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李馨泉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高丽霞欠款人民币40万元,被告孙喆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人民币6000元由被告李馨泉承担。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