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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庄小牛与黄松花、金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牛,黄松花,金时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613号原告:庄小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美香。被告:黄松花。被告:金时钦。原告庄小牛与被告黄松花、金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小牛、委托代理人庄美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松花、金时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小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2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松花与被告金时钦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1日,被告黄松花因家庭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庄小牛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并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归还本金和利息。被告黄松花、金时钦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庄小牛与被告黄松花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出借资金,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诉争款项发生在被告黄松花与被告金时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金时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被告黄松花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时钦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松花、金时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小牛借款本息共计60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5元,由被告黄松花、金时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永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