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261号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经理。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职务:总经理。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15元,减半收取计1909元,由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张 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荣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