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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2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丁某某,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