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吴彩仙、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仙,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吴彩仙,女,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蒋平,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吴彩仙与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彩仙债权93万元,未得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