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古某甲、古某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某甲,古某乙,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古某甲。被执行人:古某乙、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本院受理的古某甲与古某乙、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在执行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68号仲裁裁决书中,现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斌审 判 员 秦 琦代理审判员 陈锦炎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