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影与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影,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24号之一原告:马影,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怀丽。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影诉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6)皖1623民初108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皖1623民初1083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相 燕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高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