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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广宁百盈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家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百盈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家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1102号原告:广宁百盈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燮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家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0030。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百盈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叶家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百盈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为4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广宁百盈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