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8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天津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天津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8778号原告:李志伟,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支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程序员,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8号慧谷大厦25022510。法定代表人:周涌,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志伟与被告天津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伟、被告天津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工资548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入职被告,任程序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原告工资于每月15日以现金签收方式发放上个月一整月工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6000元+绩效(不固定),现因被告欠发原告诉请期间工资5483元,故成讼。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上述事实及诉请期间欠发工资的数额,但表示因公司经营困难,要求在五年内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请期间欠发的工资数额,但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要求五年内支付,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志伟2015年6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工资5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