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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实际经贸大厦B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10114379-9。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瑶琳镇瑶琳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屠国强,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4773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68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46461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娄佳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