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86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夏湖村夏湖庄**户,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2********。被告:马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