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644号原告:徐某甲(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3408152815)。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雅楠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