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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644号原告:徐某甲(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3408152815)。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雅楠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