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魏利芳与张强、王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利芳,张强,王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110号原告:魏利芳,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苗老集镇。被告:张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被告:王明珠,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利芳诉被告张强、王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利芳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