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9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大聪诉蒋志新、马蓓蓓、蒋继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聪,蒋志新,马蓓蓓,蒋继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民初1319号原告李大聪。委托代理人胡海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志新。被告马蓓蓓。被告蒋继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聪诉被告蒋志新、马蓓蓓、蒋继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被邮政部门以村庄拆迁、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退回,未送达到。后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新的可送达地址,而且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以便本院进行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大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