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锐与邹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锐,邹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168号原告:孙锐。被告:邹春喜。原告孙锐与被告邹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孙锐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锐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希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