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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侯天荣、侯玉玲、侯志鹏与李永平、庞菊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天荣,侯玉玲,侯志鹏,李永平,庞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侯天荣。申请执行人:侯玉玲。申请执行人:侯志鹏。被执行人:李永平。被执行人:庞菊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天荣、侯玉玲、侯志鹏与被执行人李永平、庞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永平、庞菊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史伟民